刑诉法分论

刑诉法分论
WhYqZz立案
独立的必经程序
没有规定刑事诉讼启动的专门程序 令状原则规制强制措施
独立必经的诉讼程序
- 初查、初核制度
条件
- 有犯罪事实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
- 被害人
- 检察机关
侦查
概念
- 收集证据,查明案情
- 独立阶段
- 分为前期的侦察和后期的预审
近年来侦审合一,取消预审部门 - 法定的侦察机关进行
侦查体制
- 侦诉合一
- 大陆法系一般采用
- 检察官有侦查权,对警察进行指挥
- 侦诉分离
- 警察负责侦察,检察官进行起诉
- 我国主要采用侦诉分离
除检察院自诉案件外- 不能同步发现问题
- 检察引导侦查:参与式监督、过程式监督、提前介入、侦协办
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
人员人数
- 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察人员
- 不得少于2人
时间、地点
- 送到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在看守所进行
- 拘传、传唤:两次间隔不少于12小时
- 拘留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
步骤、方法
- 讯问有无犯罪行为
- 不能强迫认罪
- 对提问如实回答
录音录像
- 可以录音录像
- 对于无期徒刑、死刑,应当录音录像
- 必须全程不间断录音录像 防止刑讯逼供
- 是否为证据?
- 为证据材料
- 是否需要随案移送
- 应当录音录像的,必要时随案移送
- 录音录像能否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 以录音录像为准
询问证人
地点时间
个别进行
勘验、检查
- 勘验:
- 场所、物品、人身、尸体
- 检查:
- 活人身体
- 妇女身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侦察实验
- 将某一事件或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
搜查
- 对身体、物品、住处、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索检查
鉴定(服务于公安司法机关)
- 鉴定意见(2012年鉴定结论->鉴定意见)
- 专家证人
英美国家
查封、扣押
查询、冻结
辨认
特殊侦察措施
- 技术侦察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 秘密侦查
- 卧底侦察
- 化妆侦察
- 诱惑侦察
- 犯意诱发型
- 机会提供型
- 控制下交付
- 毒品
- 技术侦察
通缉
- 应当逮捕而在逃
侦查终结
- 起诉意见书
- 不起诉意见书(酌定不起诉案件)
- 撤销案件
补充侦查
- 批捕阶段
-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说明理由
- 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 审查起诉阶段
- 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
- 应当在1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
-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
应当必须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 法庭审理阶段
- 检察人员提出建议的,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 延期审理的,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之内补充侦察完毕
- 法院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起诉
概念和分类
公诉自诉并存,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 公诉
专门机关和官员 - 自诉
被害人 警察个人 英国 已废除民众追诉主义 大陪审团- 检察官独占主义 日本 美国
意义
- 发动审判程序
不告不理
- 主要三大职能之一————控诉职能的履行方式
- 控审分离
审查起诉
- 内容
- 步骤
- 审阅案卷材料
- 讯问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
悔罪
效率 速裁 中国式认罪协商制度 体现检察机关主导地位
- 听取被害人意见
- 听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 补充侦查
- 退回公安机关
- 自行侦查
- 期限
一个月 复杂可延长半个月 - 处理
- 提起公诉
- 不起诉
- 法定不起诉 (绝对不起诉)
不够罪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6种) - 裁量不起诉
实体入罪 程序出罪
警察 微罪不举- 酌定不起诉
犯罪情节轻微三年以下
- 附条件不起诉
- 分流 效率
- 刑事政策 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
- 修复
- 特殊不起诉
自愿如实供述,立功
- 酌定不起诉
- 存疑不起诉
- 法定不起诉 (绝对不起诉)
- 对不起诉的救济
- 公安机关 复核
- 监委 上一级复议
- 被害人
- 自诉
- 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第一审程序
审判
概念
提起公诉或自诉以后,进入审判阶段
分类
- 内容
- 公诉
- 自诉
- 附带民事诉讼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公诉的审查
审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
- 实体审查
- 程序审查
- 国外英美法系
预审->提审->庭审
大陪审团 实体审 淘汰不合格的案件 保证庭审的集中化 - 日本
易发型 没有对公诉审查
起诉状一本主义 避免法官先入为主 - 我国
程序审 全案移送
开庭前的准备
- 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独任庭的审判员
- 将起诉书副本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 开庭时间地点在3日前通知检察院
- 传唤
- 3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地点
- 庭前会议
- 法官决定,控辩双方可以申请
- 案件复杂
- 证据争议较大
- 社会影响大
- 其他
- 效力:达成一致的当庭确认
第二审程序
概述
概念
审级制度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的级别及案件可以经几级法院审判便告终结的制度
- 为什么要有多个审级
- 增强司法权威
- 防止法官滥用职权
- 不同审级的不同任务
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分离
- 低级别法院:处理事实认定问题
- 高级别法院:处理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的审级制度
四级两审制
缺陷
- 事实审查和法律统一适用效果不彰
- 一审没有彻底事实审
- 二审事实审查能力有限
- 没有第三审
- 一审二审同质化
- 二审缺乏制约
- 实质异化为一审终审
二审程序概述
二审程序由一审法院上一级法院审理
提起
方式
- 上诉
享有上诉权的主体不服未发生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 独立: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非独立:被告人的被害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后方可上诉
- 抗诉(二审)
未发生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 被害人五上诉权,只有请求抗诉权
主体
- 上诉
- 独立: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非独立:被告人的被害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后方可上诉
- 抗诉(二审)
- 被害人无上诉权,只有请求抗诉权
期限
- 不服判决的期限为十日
- 不服裁定的为五日
- 是否上诉,以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意思表示为准
理由
- 上诉
- 无需理由——权力型上诉
- 裁量型上诉——控制案件数量
- 抗诉
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
形式和途径
- 上诉
- 口头/书面
- 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
- 原审法院上诉期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案卷、证据交上一级法院
- 抗诉
- 书面
- 原审法院
- 抗诉审查机制
- 撤回
审理
全面审查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
加罪不加刑/不得在执行层面不利
- 消除被告人上诉顾虑
- 维护上诉制度,保障辩护权实现
- 程序的独立性
问题:为被告人利益抗诉,是否适用 - 我国法律规定——未作区分
- 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目的:维护刑法的正确实施 - 遵守上诉不加刑
- 本质上和被告人自己上诉没有差别
- 违背不告不理
- 抑制检察机关履行客观义务
具体程序:开庭
原理
事实审——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增加对抗性
范围
- 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 死刑
-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 应当开庭审理的
具体规定
- 开庭地点
- 检察员出庭
- 检察院阅卷
- 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 宣判
- 发言顺序
- 程序简易
具体程序:不开庭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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