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诉讼保障制度

保全

概念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使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申请或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责令有关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可分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

种类

诉前保全

  • 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
  • 条件
    1. 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或行为给付内容。
    2. 情况紧急
    3.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4. 诉前保全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诉讼中保全

  • 诉讼中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生效判决前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 条件:
    1. 采取诉讼中保全的案件标的必须具有财产或行为给付内容。
    2. 须具有保全的必要。
    3. 诉讼中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作出的判决尚未生效前。
    4. 诉讼中保全,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采取,也可以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
    5.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被保全的财产应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解除

保全因下列原因解除:

  1.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
  2.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3.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4. 保全错误的;
  5. 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6. 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保全错误的救济

  1. 复议: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2. 赔偿
  • 申请人负责赔偿
  • 法院依法赔偿

民事诉讼证据

概念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用以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特征

  1. 客观性
  2. 关联性
  3. 合法性
    • 收集证据的主体合法
    • 证据的形式合法
    • 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

分类

理论上的分类

  1.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 标准:民事诉讼证据的来源
    •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 传来证据: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的证据。
    •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优于传来证据
  2.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 标准:民事诉讼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 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
    •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其最大特点是证明力的或然性。
  3. 本证与反证
    • 标准:证据与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关系。
    • 本证: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 反证: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用以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立法上的分类

  1. 书证
  2. 物证
  3. 视听资料
  4. 证人证言
    • 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证人:
      1.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2. 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不得作为证人。
      3. 办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不能同时是本案的证人。
  5. 当事人陈述
  6. 鉴定意见
  7. 勘验笔录
  8. 电子数据

证据规则

  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又称合法性规则,是指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民诉法解释》第106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2. 最佳证据规则
    即原始证据应优先于派生证据被提供和被采用。
  3. 补强证据规则
    是指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补充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4. 庭前证据交换规则
    是指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相互就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出示给对方,并就对方的证据材料发表意见和看法的活动。
  5. 公开查证规则
    是指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当保密的证据外,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当庭出示,在公开审理的法庭上经双方当事人辨认、质证。未经当庭查证的证据,不得径直作为定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1条、《民诉法解释》第103-105条)
  6. 交叉询问规则
    是指由当事人或其律师在法庭上对证人进行的盘诘性询问。

民事诉讼证明

含义

是指法院和当事人依法运用一定的方式,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成立的活动。

分类

  1. 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
  • 标准:是否利用法定的证据方法并且是否经过法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
  • 严格证明,是指对于诉争实体法事实,必须根据法定的证据方法及其法定程序,提出证据进行的证明。
  • 自由证明,是指其证据方法或举证的手段,并不严格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进行证明。
  1. 证明和释明
  • 标准:是否需要使法官心证达到确信。
  • 证明,是指当事人提出证据使法官对其主张的事实形成高度确信的诉讼证明。
  • 释明,是指当事人提出证据使法官对其主张的事实形成低度的确信,认为大概如此的诉讼证明。
  1. 自向证明和他向证明
  • 标准:以是向自己证明还是向他人证明
  • 自向证明,就是向自己证明。自向证明一般都属于主体的职权行为。
  • 他向证明,就是向他人证明。他向证明一般属于主体的义务行为,目的是满足他人的某种认知需要。(诉讼中的证明都是他向证明)
  1. 实质证明和形式证明
  • 标准:证明的性质不同
  • 形式证明是与形式真实主义相联系的证明,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实行当事人主义模式,侧重于保障人权和正当程序,程序优先于实体,所追求的是形式真实主义,这种证明被称之为“形式证明”。
  • 实质证明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追求实质真实主义的结果,它们在职权主义思想的支配下,追求客观真实,要求达到完全真实的程度。如果程序和实体相矛盾,它们往往牺牲程序而服从实体。

对象

能够成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的特征:

  1. 能够成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原则上是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
  2. 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对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上的意义。

范围

  1. 民事实体法事实(离婚:感情破裂)
  2. 程序法事实
  3. 证据事实
  4. 外国法、地方性法规、习惯、经验法则

无需证明的事实

  1. 自认的事实 :
    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
  2. 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
  3. 众所周知的事实
  4.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5.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6.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7.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8.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证明责任

含义

《民诉法解释》第90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1. 行为责任
  2. 结果责任

作用

  1. 有利于法官及时裁判。
  2. 有利于调动诉讼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分配

含义

是指在诉讼中法院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划分。

规定

1.我国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
《民诉法解释》第91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 部分法律规定
    1. 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责任
    2. 污染责任
    3. 物件损害责任
    4.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5. 共同危险行为
    6. 医疗损害责任